安全法律法規
本次申報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險能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
重大危險源申報的類別如下:
1) 貯罐區(貯罐);
2) 庫區(庫);
3) 生產場所;
4) 壓力管道;
5) 鍋爐;
6) 壓力容器;
7) 煤礦(井工開采);
8)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9) 尾礦庫。
具體申報范圍如下所述。
1.貯罐區(貯罐)
貯罐區(貯罐)重大危險源是指儲存表1中所列類別的危險物品,且儲存量達到或超過其臨界量的貯罐區或單個貯罐。
儲存量超過其臨界量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① 貯罐區(貯罐)內有一種危險物品的儲存量達到或超過其對應的臨界量;
② 貯罐區內儲存多種危險物品且每一種物品的儲存量均未達到或超過其對應臨界量,但滿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種危險物品的實際儲存量。
——對應危險物品的臨界量。
表1 貯罐區(貯罐)臨界量表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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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特性
|
臨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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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物質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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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體 | 閃點<28℃ |
20 t
|
汽油、丙烯、石腦油等 |
28℃≤閃點<60℃ |
100 t
|
煤油、松節油、丁醚等 | |
可燃氣體 | 爆炸下限<10% |
10 t
|
乙炔、氫、液化石油氣等 |
爆炸下限≥10% |
20 t
|
氨氣等 | |
毒性物質* | 劇毒品 |
1 kg
|
氰化鈉(溶液)、碳酰氯等 |
有毒品 |
100 kg
|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有害品 |
20 t
|
苯酚、苯肼等 |
*注:毒性物質分級見表2。
表2 毒性物質分級
(GB15258-1999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分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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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口半數致死量LD5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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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皮接觸24h半數致死量 LD5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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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入1h半數致死濃度LC5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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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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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5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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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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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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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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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LD50 ≤50
|
40< LD50 ≤200
|
0.5< LC50 ≤2
|
有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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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50< LD50 ≤500
(液體)50< LD5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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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LD50 ≤1000
|
2< LC50 ≤10
|
2.庫區(庫)
庫區(庫)重大危險源是指儲存表3中所列類別的危險物品,且儲存量達到或超過其臨界量的庫區或單個庫房。
儲存量超過其臨界量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① 庫區(庫)內有一種危險物品的儲存量達到或超過其對應的臨界量;
② 庫區(庫)內儲存多種危險物品且每一種物品的儲存量均未達到或超過其對應臨界量,但滿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種危險物品的實際儲存量。
——對應危險物品的臨界量。
表3 庫區(庫)臨界量表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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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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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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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物質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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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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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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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
|
雷管、導爆管等 |
工業炸藥 |
50 t
|
銨梯炸藥、乳化炸藥等 | |
爆炸危險原材料 |
250 t
|
硝酸銨等 | |
煙火劑、煙花爆竹
|
5 t
|
黑火藥、煙火藥、爆竹、煙花等 | |
易燃液體
|
閃點<28℃ |
20 t
|
汽油、丙烯、石腦油等 |
28℃≤閃點<60℃ |
100 t
|
煤油、松節油、丁醚等 | |
可燃氣體
|
爆炸下限<10% |
10 t
|
乙炔、氫、液化石油氣等 |
爆炸下限≥10% |
20 t
|
氨氣等 | |
毒性物質
|
劇毒品 |
1 kg
|
氰化鉀、乙撐亞胺、碳酰氯等 |
有毒品 |
100 kg
|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有害品 |
20 t
|
苯酚、苯肼等 |
*注:起爆器材的藥量,應按其產品中各類裝填藥的總量計算。
3.生產場所
生產場所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使用表4中所列類別的危險物質量達到或超過臨界量的設施或場所。
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① 單元內現有的任一種危險物品的量達到或超過其對應的臨界量;
② 單元內有多種危險物品且每一種物品的儲存量均未達到或超過其對應臨界量,但滿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種危險物品的現存量。
——對應危險物品的臨界量。
表4 生產場所臨界量表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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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特性
|
臨界量
|
典型物質舉例
|
民用爆破器材
|
起爆器材*
|
0.1 t
|
雷管、導爆管等 |
工業炸藥 |
5 t
|
銨梯炸藥、乳化炸藥等 | |
爆炸危險原材料 |
25 t
|
硝酸銨等 | |
煙火劑、煙花爆竹
|
0.5 t
|
黑火藥、煙火藥、爆竹、煙花等 | |
易燃液體
|
閃點<28℃ |
2 t
|
汽油、丙烯、石腦油等 |
28℃≤閃點<60℃ |
10 t
|
煤油、松節油、丁醚等 | |
可燃氣體
|
爆炸下限<10% |
1t
|
乙炔、氫、液化石油氣等 |
爆炸下限≥10% |
2 t
|
氨氣等 | |
毒性物質
|
劇毒品 |
100 g
|
氰化鉀、乙撐亞胺、碳酰氯等 |
有毒品 |
10 kg
|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 |
有害品 |
2 t
|
苯酚、苯肼等 |
*注:起爆器材的藥量,應按其產品中各類裝填藥的總量計算。
4.壓力管道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管道:
(1)長輸管道
① 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氣體,且設計壓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輸送有毒、可燃、易爆液體介質,輸送距離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稱直徑≥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壓和高壓燃氣管道,且公稱直徑≥200 mm。
(3)工業管道
① 輸送GB5044中,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氣體、液化氣體介質,且公稱直徑≥100 mm的管道;
② 輸送GB5044中極度、高度危害液體介質、GB50160及GBJ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可燃氣體,或甲類可燃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100 mm,設計壓力≥4 MPa的管道;
③ 輸送其他可燃、有毒流體介質,且公稱直徑≥100 mm,設計壓力≥4 MPa,設計溫度≥400℃的管道。
5.鍋爐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鍋爐:
(1)蒸汽鍋爐
額定蒸汽壓力大于2.5MPa,且額定蒸發量大于等于10 t/h。
(2)熱水鍋爐
額定出水溫度大于等于120℃,且額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壓力容器
屬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
(1)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類壓力容器;
(2)易燃介質,最高工作壓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壓力容器(群)。
7.煤礦(井工開采)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礦井:
(1)高瓦斯礦井;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3)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
(4)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
(5)煤層自然發火期≤6個月的礦井;
(6)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礦井。
8.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礦井:
(1)瓦斯礦井;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
(3)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
(4)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
9.尾礦庫
全庫容≥100萬m3或者壩高≥30 m的尾礦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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